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“商都”何意?此乃满文“水旋”的意思。这是由于从北部流来的不冻河(蒙语为粗大的河流),在这里拐了个弯儿,然后逶迤向东,注入察汗淖尔湖。因河水在拐弯处打旋儿,故得此名。据《县志》记载:此县地域两汉时属匈奴之漠南,历晋、隋、唐三代,或隶鲜卑,或附契丹,至元代为蒙古族游牧地。清初设八旗时,商都地为正黄旗所管辖。乾隆年间设商都牧场,清末放荒拓垦。公元一九一五年设商都垦务行局,兼设治局。一九一七年改称商都拓垦设治局。翌年,改设县治。从张家口到库伦的驿站在商都县境内有五台、六台、七台、八台。因县城设在七台,故至今商都县城仍有“七台”之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