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“商都”何意?此乃满文“水旋”的意思。这是由于从北部流来的不冻河(蒙语为粗大的河流),在这里拐了个弯儿,然后逶迤向东,注入察汗淖尔湖。因河水在拐弯处打旋儿,故得此名。据《县志》记载:此县地域两汉时属匈奴之漠南,历晋、隋、唐三代,或隶鲜卑,或附契丹,至元代为蒙古族游牧地。清初设八旗时,商都地为正黄旗所管辖。乾隆年间设商都牧场,清末放荒拓垦。公元一九一五年设商都垦务行局,兼设治局。一九一七年改称商都拓垦设治局。翌年,改设县治。从张家口到库伦的驿站在商都县境内有五台、六台、七台、八台。因县城设在七台,故至今商都县城仍有“七台”之称。